广州儿童教育有哪些好的推荐?广州市幼儿教育管理规定

广州儿童教育有哪些好的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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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幼儿教育管理规定

2、广州市幼儿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幼儿身心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教育。   本规定所称的幼儿教育是指幼儿园对三岁以上至学龄前幼儿所实施的教育。第三条 幼儿教育应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幼儿园。允许境外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个人与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依法合作举办幼儿园。第六条 幼儿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和部门负责的原则。第七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教育工作,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该辖区内的幼儿教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协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幼儿教育管理工作。各级托幼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助政府做好幼儿教育的统筹、协调工作。第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举办幼儿园,并发挥其示范作用。第九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可自办或联合办园。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举办社区幼儿园,并管理辖区内居民委员会、个人举办的幼儿园。镇人民政府应举办镇中心幼儿园并负责管理辖区内村民委员会、个人举办幼儿园;负责检查、落实幼儿园教师的工资、待遇、保障幼儿教师享受小学教师的同等待遇。第十一条 公民个人办园及境外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个人与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合作办园,应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二条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配备合格的园长、教师、保育员等工作人员,具备必备的园舍建设、维修、设施配置的经费及保育员和教育的经费,并制定相应的章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教育经费,不得克扣、侵占幼儿园膳食费。第十三条 举办幼儿园,其场地、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园址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不得在环境污染或危险区域设置。   (二)园舍、场地应相对独立,确实不能独立的,必须有独立的出入通道和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三)应有幼儿活动室、卫生间、保健室、厨房、教师办公室等基本用房和房外活动场地;寄宿制幼儿园还应配有每人一床的寝室以及隔离室、浴室、教职工值班室等基本用房。   (四)配备适用幼儿使用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保证幼儿学习、生活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   (五)教具和玩具必须符合教育、安全、卫生的要求,并按国家规定的类别和数量配备。第十四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园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应当具有中等幼儿师范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或经考核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相应资格,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验,经园长岗位培训,取得园长资格证书。   (二)教师应当具有中等幼儿师范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或经考核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相应资格。   (三)医务人员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及其他以上学历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四)保育员必须具有初中毕业及其他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保育员职业培训。   (五)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注:本条中关于“教育行政部门对幼儿园园长资格证书的核发”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6日)取消。第十五条 举办幼儿园应实行审批制度。   在区或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举办幼儿园的,由所在地区或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农村举办幼儿园的,由所在地的镇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境外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个人与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合作举办幼儿园的,由园址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注:本款中关于“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市人民政府对境外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个人与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合作举办幼儿园的审核、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6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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